民间借贷旧恋人之间的分手费债务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18:27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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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氧化铁厂家
借贷网讯 旧掉的恋人之间的牵扯不是感情的问题,就是钱的问题,杨小姐与黄先生曾经是恋人,两人自2003年相识,于2007年分手。期间为了支持黄先生的事业(黄先生开了一家电子公司),杨小姐把自己的积蓄全拿出来,并将自己深圳的房子卖掉,多次借钱给黄先生周转。经结算,黄先生先后于2008年11月写了一张伍拾万元欠条、2009年4月写了一张壹拾叁万元的欠条给杨小姐,并约定2010年12月前还清全部欠款。可到2010年12月,黄先生共计只还了杨小姐2.7万元。
这对旧恋人之间则是分手费的问题,为了追回借款,杨小姐委托本律师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被告(黄先生)偿还借款603000元,并支付延期还款利息13050元。开庭审理时,被告(黄先生)辩称:原、被告原是男女朋友关系,欠条是原告带人拿刀胁迫被告写下作为分手费。原、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,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案件经过了法院的审理,经审判,佛山南海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判决。支持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,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03000元,并支付利息13050元;本案受理费4980.25元、财产保全费1020元,由被告(黄先生)负担。
案件最终审理如下,2011年7月,被告因不服该判决,向佛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该案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,并要求当事人到庭当面对质,于2011年10月作出二审判决。驳回上诉人(黄先生)的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,二审受理费9960.5元由上诉人(黄先生)负担。